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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的认识

  昨天,在签定一份协议时,有位同学提到了“免责”问题。他这一提问,让我意识到对这方面知识的匮乏。免责到底有些什么样的内容呢,于是我查了些资料,大概也了解了下。

  免责,只是一种概括的命名。有的条款规定的免责,只是排除或限制合同责任,而不免除侵权责任。有的条款规定的免责,不论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在排除或限制之列。免责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限制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要发挥免责的功能,首先必须订入合同,也即必须已纳入合同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明示,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

  按照免责条款订入的合同类型,可以将合同分为个别商议合同与格式合同,后者又可以分为格式消费者合同和格式商业合同。个别商议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理论,合同条款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一达成,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格式商业合同主要是商人之间,而在格式消费者合同上,是商人和普通消费者。这里,消费者处于弱势,更要注意此些条款,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拥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商人。

  可能是即将面临就业的原因,我觉得劳动合同中的免责问题也得了解。劳动合同免责条款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一些法律特征:第一、必须订入劳动合同,这也是刚才上面提到的。第二、免责条款必须公平合理。这一条款应该是保护自己比较好用的武器,在资料中有个例子,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如下合同,是欠公平合理的:如果本单位对外欠债数额比较大,将只发劳动者工资50%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中免责条款适用效力有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是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应真实,并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例如一些所谓生死合同,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无效和《宪法》要求各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第二,对于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用语不清、范围含糊的,应从对方的目的、签订合同中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有争议的条款,应该根据一般人对该条款的理解来解释;对免责条款不明确的,应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对于劳动合同提供者(一般是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目的等因素是清楚明白的,而相对人(一般是劳动者)并不一定知道格式合同的基本内容或对此未加注意,提供人应采取合理方式,通知相对人。

  平时,只要我们多留心身边的事物,增强法律意识,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注: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参考文献:
罗财喜等.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探讨.广西社会科学.2006(3)
邓娟.免责条款订入合同规定之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3)
罗瑛.规制免责条款法律制度的探讨.漳州师范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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